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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9-13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全省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整治水利系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经省水利厅党委研究,决定从 2016 年 6 月起,用 1 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活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 )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和查处侵害基层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紧盯“微权力、微腐败“,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水利执法、行政审批、资金分配使用等领域和环节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推进水利行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

           二、范围内容

           (一)“集中整治”的范围

             厅直单位及市、县水利系统涉及水利执法、行政监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等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单位和基层站所。

           (二)“集中整治”的内容

             1.处事不公。重点整治在水利项目立项、水利扶贫资金和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与民争利;在水利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供水灌溉中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野蛮执法、乱收乱罚等突出问题。

             2.以权谋私。重点整治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资源费征收、水利扶贫、工程建设拆迁补偿中雁过拔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在水库移民安置、水利建设征地拆迁中强占掠夺、侵占挪用、损公肥私;在政策落实、项目安排、资金分配中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权力寻租、收受贿赂、谋取不当权益;在水利行政执法中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务、拖欠群众钱款;在水利项目建设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

            3.作风不实。重点整治行政审批、信访接待、投诉受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中办事态度生冷,对待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拖而不决;作风简单粗暴、不愿做细致的群众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敷衍了事等突出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自查自纠。全省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求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的要求,立足自我教育和自查自纠,通过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并整改问题。要全面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的宗旨观念和纪律意识、法治素养和为民服务本领,提高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依靠群众发现。全省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求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畅通监督渠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收集问题线索;要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醒目位置开设监督栏,公布“集中整治”工作信箱,设立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反映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坚持挺纪在前。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正风肃纪与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统一起来,区分问题性质,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个人违纪违规问题,落实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主动查找和纠正问题的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不主动查找、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坚决查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相关责任领导。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频发,或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走过场以及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单位(部门)党委、纪委责任。职能处(科)室对职责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以及发现后不报告的,要严肃问责。

           四、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查处纠错和总结提高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全省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广泛发动宣传,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查找和纠正问题的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不主动查找、拒不纠正问题的严肃处理。

             1.自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

              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结合部门和方位职责,认真对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及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自纠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针对自查阶段中查找出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好管理台账,不属于违纪范畴的,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实施销号整改;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分问题性质,运用好“四种形态”,依纪依规进行自纠和处理。

           (三)查处纠错阶段(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

             对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查纠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个问题进行核查,主要核查:问题是否隐瞒,整改是否到位,查处是否依纪。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落实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4月1日-5月31日)

             按照边查纠、边整治、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针对专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防止反弹,切实提高“集中整治”工作的综合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整治”在厅党委领导下进行,厅党委书记、厅长罗小云为第一负责人,负总责;厅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廖瑞钊和厅党委委员、驻厅纪检组吴信根按照职责牵头负责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小组,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厅直机关纪委书记张伯义为组长,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王本华、厅规计处副处长许盛丰、厅农水处调研员余泽清、厅建管处副处长李效文、厅水保处调研员刘茂福为副组长,厅直单位、机关处室有关人员为成员。全省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属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方案》的部署安排,把“集中整治”工作列入重点议事日程,健全组织结构,精心部署,扎实推进。省水利厅厅直单位要将工作结构成员名单及工作方案与7月1日前报厅“集中整治”工作小组。

            (二)层层压实责任。“集中整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推进厅直单位“集中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市、县水利系统“集中整治”工作,支持、帮助基层水利部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省鄱建办、省水投集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组织推进本单位(处室)“集中整治”工作,厅机关只能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市县的指导和督促。个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系统“集中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水利部门“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单位“集中整治”工作。全省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以集中整治工作推动水利行业作风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一线指挥部,要求自抓、负总责,决不允许敷衍应付、当“甩手掌柜”。全省水利系统各级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监督和查处问责,蹭蹭传导压力。

            (三)着眼解决问题。全省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立足于解决问题、促进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查促纠,查找剖析问题原因,针对性地实施健全机制、加强防控、约束权力、规范行为、科学决策等措施,形成比较民主、规范、科学的权利运行程序和监管办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推动水利工作和作风建设得到加强。

            (四)注重建章立制。要针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权利运行、权力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堵塞廉政漏洞,着力源头治理,形成比较严谨有序、系统配套的制度体系,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发生。